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必须保证货物的安全正常运输,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发生的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或因延误所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千克20美元或每磅9.07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如果货物的价值超过这个规定的限额,货主可以向承运人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使承运人不再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发货人可以在运单上向承运人申报所托运货物的价值,即托运申报价。托运申报价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未声明价值NVD(No Value Declared),托运申报价值可以用来计算声明价值附加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货物的声明价值-(实际毛重 x 每千克最高赔偿额) x 0.5%

注意两次进位,特别是托运申报价值以当地货物表示时,应先将美元换算成当地货物,即20 x 兑换率,再乘重量、进位。

在办理声明价值时注意以下事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按货物毛重计算的,与体积重量、计费重量无关;在计算声明价值附加费时,货物的毛重不包括各种集装箱设备;在申报货物价值时,应填写整票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可分部分填写;托运申报价值应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当飞机起飞后不得修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声明价值计算与运输的点有关;声明价值的多少不能替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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