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发出单到及付款通知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的议付单据后,应向开证申请人发出单到及付款通知书,要求其按照开证申请书的约定,及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收到开证行的通知后应及时到开证行验收单据,若单据合格,开证申请人不能无理拒付,否则应赔偿开证行的垫款损失。若单据不合格,开证申请人有权拒付,并在信用证到期时收回押金。在实务中,开证申请人也可放弃不符点,授权开证行对外支付,但应注意不要超过开证行审单时效。

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第9项和第10项已经不属于开证申请书所规定的业务,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安排,当开证行做终局性付款之后,信用证业务已告结束,但为完整起见,此处仍将第9项、第10项这两项列入信用证业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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