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电子申请制度发展滞后且专利权利用率低

1970年6月19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经把专利的电子申请确认为合法。其后,在1990年12月,日本专利局也确认了专利电子申请的合法性,并且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1996年,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互联网申请专利的试验,与此同时,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互联网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且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之后的发展方向。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且相关法律保护实施较晚,故没有其他发达国家实施此修改早,但亦于2004年3月正式开通电子申请专利的平台,新版电子申请系统也于2010年2月10日上线运行。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对2012年1-6月全国电子申请的统计,2012年全国电子申请率为77.3%,相比2010年年底的电子申请率上升了45.9%。虽然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但是2012-2014年专利申请实施率只有2%。我国知识产权存在着量多质低、保护力度不够、成本过高等问题,这些都是严重制约企业创新及产品质量提升的主要原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

2.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与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发生断代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早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产生,这便出现了知识产权法律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产物是实物而跨境电子商务是虚拟网络环境,两者脱节的现象。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的载体都是实物,如书本、光盘及磁带,在多年的发展下,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趋于成熟,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发展是明显滞后的,而跨境电子商务是在2006年之后才兴起的,所以其发展又滞后互联网至少20年。在这样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律、互联网与跨境电子商务之间的联系出现了三者不在同一发展水平的情况,也正是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跨境电子商务这一领域还处于空白的状态,如果适用传统的普通知识产权法律,那样仍然会出现很多不可避免的侵权行为。所以,使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保持一致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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