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须合理利用公知信息挖掘商业信息

在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合法取得手段中有一项是反向工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反向工程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合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视为侵权的。此外,专利技术是一种公知技术,商业秘密是非公知技术,对于专利技术,就算知道该技术的方法和过程,只要还在专利的保护期,在没有权利人的允许下也是不得使用的。商业秘密则不同,只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得,除非同权利人签订了保密与限制使用协议,否则在获得商业秘密后是可以合法使用和转让的。所以用合法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产品(如合法购买),再利用本企业的资源进行拆卸、研究都是合法的,并且由此获得的商业信息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也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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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日常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资料保存

在企业开发一项新的产品、建立一套新的经营信息系统时,都应当把整个研发、调查、分析的过程记录下来,不单是普通的数据,获得信息的手段、方式等也应完整地保存,这不但是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主张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更是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来抗辩的最有利的证据。按照我国的审判规则,被告要想证明自己并无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必须证明自己有合法来源,而且这个合法来源要早于“接触”的时间点。可以说这样的规则对于被告来说是较为严格的,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合法”与“早于”,结果就是相当不利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是证据优势,只要证据具有倾向性就足够了,要让法官在审判中能够认为被告是利用自己的合法手段取得商业信息的,所以必须展现给法官一个完整的信息发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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