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段监管包括:单证检查(适用于“两步申报”)、目的地检查。

1.单证检查(适用于“两步申报”)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此处是完整申报时的单证核验,可以参照“单证检查”(适用于“一次申报”)的有关单证查验程序和内容。

“两段准入”:第二段监管

2.目的地检查

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办理检查手续,并确保集装箱、货物等封识完整。在目的地海关完成相关检查前,不得销售或使用。

其中,货物同时有口岸检查指令的,企业向口岸检查部门申请进行合并作业。

小贴士

“两段准入”其他注意事项

1.禁限管制(核生化爆、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须在口岸放行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2.口岸不具备监管条件的隔离检疫、冷链仓储、粮谷加工、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等,可在卡口外海关指定场所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3.在“准许入境”监管中,对检查结果符合规定方可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合规提离;对无须等待检查结果可予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附条件提离,检查结果确定前不准销售或使用。

4.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探索对附条件提离的鲜活易腐等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发现问题须及时召回。

5.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准入风险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合格入市”监管可在口岸放行前与“准许入境”监管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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