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当特许权使用费是与进口货物有关,并且费用的支付是作为进口货物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项条件时,该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取得在境内使用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或经海关审定属实目单独列明的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的费用则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全面、如实地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如有伪、瞒报嫌疑,经查实违反海关规定或构成走私的,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按章纳税和纳税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纳税义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船舶吨税的缴纳期限和关税相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口货物应当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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