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依法监管的货物,任何企业、组织、个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封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当事人有义务办结海关手续;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该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如违反上述规定,海关依法据情科处当事人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并补缴关税,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享受税收优惠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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