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修复

(1)因存在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等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2)因存在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旦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等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3)因存在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等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认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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