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使用因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而有所不同。即期汇票只需要经过出票、提示和付款。远期汇票需要经过承兑手续。如需流通转让,通常要经过背书。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做成拒绝证明,依法行使追索权等法律问题。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两个动作组成,一是由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由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由于出票是设立债权债务的行为,所以,只有经过交付汇票才开始生效。
2.提示
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是指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
4.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即付;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作出提示付款时由付款人付款。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5.背书
背书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行为。背书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汇票经过背书后,收款的权利就转让给了被背书人。
6.拒付与追索
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两个内容。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了可向承兑人追索外,还有权向其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追索的金额包括被拒付的汇票金额和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书和向前手发出被拒绝通知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