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明确保险单的全套正本份数,并且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提全套正本保险单。
(2)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及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3)保险单日期必须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4)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显示的金额、币别必须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5)投保的险种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若信用证使用了含义不明确的条款,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银行当按照所提示的保险单予以接受。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证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7)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 时,银行应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
(8)保险单的船名、航程、装运港、目的港、唛头等应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致。
(9)应表明赔付地、在目的地的支付赔款代理人、支付的货币种类,信用证如无此项规定,赔付地点可以选择进出口的任何一方。
(10)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时,不得以保险凭证代替,反之则可以。
(11)份数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数量。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