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是卖方为国外买方开具的包含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详细信息的清单。它在买卖双方的货物交接与货款结算中起着核心作用,同时也是办理进出口报关、纳税不可或缺的重要单证。海关凭借商业发票核算税金,并将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依据之一;进口商在进口货物时,当地海关会依据商业发票计算进口关税。
商业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更要与信用证的规定高度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证的核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进行缮制。因此,制作发票不仅要确保准确无误,还应做到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发票的具体内容及制作要求如下: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注明出口商(卖方)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需与信用证上的一致,电话、传真、邮箱有时可省略。
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方,应明确标注 “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或 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 / 收货人(Consignee):抬头人为买方名称,要严格按照信用证 / 采购订单条款填写。若信用证 / 采购订单无特殊规定,则将信用证的申请人或订单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填入此栏。如信用证中无申请人名字,则用汇票付款人。总之,需按信用证 / 订单要求缮制。例如,信用证申请人为 SINCEWINER CO., LTD. NEW YORK,但规定 Invoice to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 XINGCHANG CO, LTD., NEW YORK,此时发票抬头应填写后者。客户订单中注明了发票抬头与收货人信息,外贸跟单员在缮制请款发票时需格外留意。
发票编号(Invoice No.):由出口商统一编号。发票作为全套货运单证的中心,其他单证的号码通常与此号码一致,如汇票号码、装箱单号码等一般均与发票号码相同。此外,发票号码不宜过长。有些客户会将发票号录入其支付系统,而系统要求发票号最多允许填 16 个字符,若发票号码字符过多,可能导致客户取消此发票。
订单号码和信用证号码:订单号码(P.O. No.)和信用证号码(L/C No.)应与对应的订单、信用证上所列的保持一致。
发票日期:开票日期与运单日期(如提单日期)不宜相距过远,且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From...To...):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需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例如:From Shenzhen To New York U.S.A.
运输标志 / 唛头(Marks)。
货物描述与数量(Description and Quantity):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应严格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相符。在托收方式或 T/T 方式下,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可参照订单 / 合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填制。
单价(Unit):单价包括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和贸易术语四部分,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则应与信用证一致,发票金额应与汇票金额相同,且不能超过信用证总金额。
总值(Total Amount):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货物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总值必须精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能存在矛盾。
发票签名(Signature):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