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受益人是否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C)
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将现存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最终供货方)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经常被中间商当作融资工具使用。
(1) 可转让信用证的签发程序
可转让信用证的签发程序如下。
①中间商(第一受益人)和卖方(第二受益人)订立购货合同;
②中间商和买方订立售货合同(第一步和第二步没有先后顺序);
③买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委托书;
④开证行签发信用证并将信用证转给通知行;
⑤通知行通知中间商这笔信用证;
⑥中间商指示将信用证转让给卖方(第二受益人);
⑦通知行将信用证转让给转让行(卖方银行);
③转让行告知卖方(第二受益人)这笔信用证。
(2)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受益的程序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受益的程序如下。
①中间商(第一受益人)向议付行提示单据;
②议付行付款给中间商而不是卖方(第二受益人);
③议付行付款给转让行,转让行依次支付给卖方(第二受益人)转让的金额;
④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
⑤开证行依据信用证条款向议付行付款或偿付;
⑥开证行向买方提示单据;
⑦买方依据信用证条款向开证行付款。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 transferable L/C)
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