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铜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全、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全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

 进口代理先行放单的风险

(一)试分析

(1)在上述例子中,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可否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

(2)从上述例子看,外贸公司从开出信用证和最后付款之间,其风险点主要有哪些?

(3)外贸公司在接收委托进口的情况下,一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项?

(二)参考答案

(1)不行。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外贸公司就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

(2)外贸公司从开出信用证和最后付款之间,其风险点主要有如下风险。

①开证时,外贸公司应该收取开证保证金,本例收取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

15%)是对的。

外贸公司应该在收取全部余额后,才能将提单交给物资公司。因为提单就是货权。本例诈骗者之所以选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因为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有时间差。通过承兑,便能拿到提单,获得货权。一旦将提单交给委托人,自由处分权此时已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3)外贸公司在接受委托进口的情况下,一般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事项:

①外贸公司接受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

②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

③必须将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减少风险;

④尽可能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掌握主动权的条款;

⑤如发现进口货物有严重问题(如纯属废物,无任何价值),应立即采取司法救济手段,设法阻止银行对外付款(如能掌握诈骗的确切证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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