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与箱包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出口代理协议。该工厂生产箱包后,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在出口合同签订后,外商如期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协助解决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全。工厂提出希望外贸公司用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将融资的资金供工厂生产之用。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可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安排生产,虽经外贸公司再三催促,但直至交货期,工厂也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赔,而工厂此时已关门歇业。

出口代理打包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一)试分析

(1)什么是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有什么作用?

(2)此笔业务的打包贷款货款如何解决?

(3)在此项业务中,因为外贸公司是代理方,工厂是委托人,因为工厂关闭无法履行合同,外贸公司有什么责任?外贸公司在出口代理合同中承担哪些责任?

(4)外贸公司在接受委托出口的情况下,一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项?

(二)参考答案

(1)打包贷款(Packing Loan),也称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打包贷款融资比例通常不超过90%。还款的来源在正常情况下为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打包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作为贷款的币种。

(2)此笔业务的打包贷款最终由外贸公司偿还。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因为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无任何关系。

(3)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委托人的原因),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如案例中所述,因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

(4)在接受代理出口委托时,外贸公司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不要轻易为委托人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如经调查认可了委托人的资信,也要在其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保证后,才可申请打包贷款。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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