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进、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禁止进境的病虫害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动物疫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具体如下(截至2022年6月23日):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共11种;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共37种;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共126种。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境外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做如下处理:
(一) 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二)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