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凭证与专用税票实操规范

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受托方须在报关后30日内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并转交委托方,否则按内销征税。出口退税配套的专用税票中,增值税专用税票已取消,消费税专用税票因单一环节征税特性仍是退税必备凭证。

出口退税

外贸行业里两家外贸企业互相委托代办出口业务时,退税主体为委托方,受托一方完成货款结汇后要依规申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且需要在货物报关出境三十日内备好报关单、代理协议向税务部门办证转交委托方,税务端也会同步上传数据、年终核验收汇资料,委托方无法补齐核销单据就会被按内销计征税款。而出口退税配套的专用税票分增值税、消费税两类,增值税专用税票早已废止,仅早年库存货品退税需要提交,消费税因单一环节征税的特性,至今仍是办理消费税退税必不可少的申报资料。

出口退税凭证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外贸企业代理外贸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二:逐步取消的专用税票

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需要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统称专用税票。此凭证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的办法。

目前增值税专用税票已被取消,只是企业在出口早期购买的存货(2004年6月1日前购买的),申请退税时须提供专用税票。

消费税专用税票作为办理消费税退税的重要凭证,由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一次的特殊性,目前企业申请退税还必须提供专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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