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管理与办理指南
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为办理进料加工货物进口时,受托方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完成报关单主体信息转换后方可交付委托方办理免税。本文梳理了申办所需全套材料及税务机关两项核心核查标准,并提示该业务属代理进口与代理出口双代理模式,缺一不可。
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为办理进料加工货物进口时,受托的出口企业没法直接把抬头为本公司的进口报关单据给到委托方办理免税手续,需要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完成主体信息转换。文中梳理了受托方申办证明所需递交的全套材料,以及税务部门受理核验的两项核心核查标准,同时提醒该业务属于代理进口搭配代理出口的双代理模式,缺少对应代理出口证明会造成加工手册无法正常核销。

一:理进口货物证明的管理规定
委托方委托出口企业(受托方)进口货物后,出口企业(受托方)须将进口报关单等主要进口凭证返还给委托方,委托方凭这些凭证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由于进口报关单等主要凭证的进口企业名称均为进口企业(受托方),因此,进口企业(受托方)在将进口报关单等主要凭证转交给委托方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目的就是把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名称转化为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凭证。
出口企业(受托方)办理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后,须及时把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进口凭证转交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进口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纳税人申请
出口企业(受托方)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机关受理
1.审核企业申报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所列商品代码、名称、计量单位、金额等项目是否一致;
2.审核企业申报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中的各商品数量是否小于或等于进料加工手册和进口报关单中相应商品的数量。
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提示:办理此证明意味着出口企业(受托方)必须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否则,出口企业(受托方)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无法核销。所以此业务一定是双代理业务,即代理进口、代理出口。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读者需判断其时效性,不代表连连赞同其观点和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