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
1.专有性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2.地域性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内保护。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政府的普遍共识。作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资源,是公司市场竞争力的表现。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公司的经营资源和竞争力,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行为会受到相关国家或企业的制裁。例如,2002年春节过后,中国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DVD机被当地海关大规模扣押,原因是这些出口产品是未经合法授权、未缴纳专利费就生产的产品。
在不同的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内容有很大的不同。在实施判例法的国家,知识产权所有者是通过“使用”界定的,而在实施成文法的国家,知识产权所有者则是通过“注册”确定的。例如,麦当劳的商标就曾经被日本一家公司抢先在日本注册,虽然麦当劳公司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根据日本的法律,这却属于合法行为。为此,麦当劳为重新夺回其商标在日本的使用权,花费了大量金钱用来打官司,最后经日本最高法院判决,麦当劳用钱从日本公司“买”回了自己的商标。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格局的巨大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个别保护逐渐趋向于国际法统一保护,这是经济全球化、国家间博弈、政府间协调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旨在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和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新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录音制品的出租权,并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服务商标,在专利权方面授予权利人以进口权;在保护期限上,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至少为 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少于20年。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有强大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如临时措施、边境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