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明公司的财务政策。新客户是什么付款条件,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获取什么样的更好的付款条件。
陈述国际习惯规则。部分客户提出过于苛刻的付款条件,有违国际习惯规则,那么就需要跟他指出这一点。
承诺承担产品质量、交货延期等违约责任。
如果客户坚持他提出的付款条件,而我们担心货款收不回来,最好联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他们的保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利益,我们列举了如下3种与付款方式相关的收汇风险,以便大家避免为了成交而放宽付款条件,却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信用证规定的陷阱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使卖方钱、货两空。还有的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阱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使用 D/P、D/A 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果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查验到货的数量、质量没有问题后,在出口商给予的账期内提货和承诺付款。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市场发生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没有成功转卖或者消化掉货物,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在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可一旦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出现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客户已经 T/T 了部分定金
即使客户支付了部分定金,但由于目标市场国家的进口政策规定,比如得不到进口商的同意,已经到港的货物不能被退运等,部分恶性进口商乘机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要求出口商先寄单放货,进口商再付款。结果等进口商提到了货物,就不再理会出口商了。这样的国家包括印度和非洲的一些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