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立。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必须同时满足的前提条件包括: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不符点,即在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单据的提示者提出不符点;无延迟地依电讯方式将不符点通知提示者;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即使单据还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也无权再次提出;通知不符点的同时,必须说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径退交单者。

(2)审核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外贸业务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UCP600和 ISBP认真审核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判断其是否成立。

(3)若不符点成立,且条件允许,可补交相符单据。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的救济是指当单据由于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之后,受益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替代或更正后的相符单据补交给银行。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且银行决定拒付时,则开证行所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得以免除;但如果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承担其付款责任。如果受益人在前期操作过程中浪费了大量时间,就会丧失补交单据的时间。

(4)若不符点成立,且无法补交相符单据,要积极与开证申请人洽谈。开证行拒付并不意味着开证申请人拒付,如果开证申请人最终放弃不符点,尽管开证行并不受开证申请人决定的约束,但一般会配合开证申请人付款。所以开证行拒付后,如果不符点确实成立,且无法补交相符单据,应分析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笔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怎样与其交涉,说服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付款。只要货物质量过关,商品市场价格较好,开证申请人一般不会以此为借口拒绝接受单据。另外,也可以采取降价的方式,使开证申请人能付款赎单。

(5)若不符点成立,且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单据,受益人可以设法在进口国另寻买主,毕竟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理权。但前提是信用证要求递交全套正本提单,若1/3正本提单已寄给开证申请人,2/3正本提单提交给银行,则可能会陷入“钱货两失”的境地。

(6)退单退货。如果受益人无法在进口国寻找到新买主,就只有退单退货了。不过在做出此决定之前,一定要仔细核算运回货物所需的费用和货值,确定是否有利可图。有利益即迅速安排退运,因为时间拖得越久,费用(港杂、仓储等)就越高;若运回货物得不偿失,还不如将货物放在目的港,由目的港海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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