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本质上来讲,在将原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络平台上的行为是对原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网络具有无国界性、全球性,这使得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通过网络下载该作品。也正因为上述原因,侵权人可以轻易地通过网络交易来盈利,使原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问题、如何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及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以及网络店家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未经授权销售盗版的出版物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分担问题,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一些网上商城、网店经常出现一些没有得到授权的宣传图片、广告语、原创性商品描述,显然这些也应该受到广泛的关注。
侵犯数据库
一般认为,数据库是由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有序集合而形成的汇编物。这些文学艺术作品及其信息集合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数字化的数据库在跨境网络下极易被复制和传播。侵权行为人可以采用互联网文件传输功能轻易地将数据库远程取走,这严重侵害了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的文件-《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一些国家已采取相应对策。我国也可以探索与国际接轨的多元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以便快捷有效地解决境内和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设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http://www.odr.org.cn/),提供“快速高效网上仲裁服务”,解决中国域名、亚洲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及短信网址争议。2015年8月17日,滨江法院电子商务全程审理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远隔数千里,整个流程包括立案、开庭等都通过网上法庭系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