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所规定的、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关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也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一种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最惠国,在国际贸易条约中这项规定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 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 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较大,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费等也包括在内。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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