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物运抵美国时,进口商(诸如货主、买方、货主和买方指定的报关代理人或者收货人)应该在货物的进口口岸向口岸海关关长提交货物的进口申报文件,直到货物运抵进口口岸,被海关授权放行,并交付了相关税费后才算作合法进境。进口商有责任配合查验和货物的放行。根据相关法律,进口商在申报进口时应尽到合理关注的义务。
入境的货物可以申报内销、申报仓储于进口口岸或者申请担保转运至另一口岸申报。关于申报具体的规定如下。
1.货物申报报关资格
进口到美国的货物通常应由货主、买方或者其授权的注册报关行来办理。报关行是美国关税法案中规定的唯一可以代理进口商办理海关事务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报关行进行代理申报时,双方应该签订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
非居民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可以通过签订委托书授权美国境内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代理其办理海关事务。
报关资格凭证(Evidence of Right to Make Entry)是表明相关主体有资格办理报关业务的重要证据。任何形式的进口申报都必须有特定的报关资格的证据所支持或者获得代理报关业务的授权书。
2.申报时限
在货物抵达进口口岸之日起15个自然日之内应该将进口申报单证提交给海关,进行申报。如果货物未能在抵达入境口岸15日内办理申报手续,或者将货物转运至指运地后未能在抵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手续,货物都会被置于一般仓库,由进口商承担风险和费用。
如果货物自进口之日6个月之内仍未申报的,它们将被公开拍卖或者销毁。但对于易腐的货物,将根据其特性尽早变卖。
3. 申报方式
电子申报--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ACS)中的自动报关界面(Automated Broker Interface,ABI)提交电子报关单。近年来,美国海关开发了自动商业环境系统(Automatedommercial Environment,ACE),这是一套旨在便利贸易和增强边境保护的商业贸易处理系统,将逐步取代原有的自动商业系统,未来将成为“单一窗口”式的企业申报、政府管理的单一平台。
纸质申报--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递交纸质报关单。
4.申报单证
进口货物的申报分为两个阶段,即人境初次申报和汇总申报。在入境初次申报阶段,需要提交给海关的单证包括进口货物清单(海关表格7533)或立即交付的申请及特别许可(海关表格3461)或其他货物放行所需要的表格;进口报关资凭证(通常包括海运提单、空运运单);商业发票或者形式发票(当商业发票不能提供时);装箱单;其他确认货物准入性的必要单证。
在货物入境申报阶段,货物将可能被查验或免予查验。如果没有发生违法情事,货物将被放行。货主应该在货物入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海关提交汇总申报单证并且缴纳预估的税款。
汇总申报阶段需要提交的报关单证包括货物放行后返还给进口商、报关行或其他代理人的初次申报的单证;进口汇总申报单(海关表格7501);其他发票和海关征税、统计所需要的单证。
5. 货物查验
通常情况下,海关为了确定以下一些事项,会对货物进行以下查验。货物的海关价格或应税状态;货物是否必须标识原产地或特殊标识或标签,如果需要,是否以正确的方式标识;货物中是否包含违禁商品;货物是否正确地出具了发票;货物是否较发票数量存在溢装或短装;货物当中是否包含非法的毒品。
在货物放行前,口岸海关关长将指定关员在确保货物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数量检查。部分商品出于相关管理法规的需要必须进行查验,如食品和酒精饮料类商品。而纺织原料及产品通常认为属于贸易敏感性商品,因此其查验比率会远高于其他商品。
集装箱也许会在外国港口进行非侵入式进口安全检查(NII),也可以在美国口岸进行非侵人式进口安全检查。在抵达美国口岸后,集装箱有可能会因贸易执法的需要而再次进行非侵人式扫描或检查。
6.税款交付
所有进口货物都将根据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归类适用征税或者免税的规定。货物的征税主要有三种: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进口货物的税率将根据货物原产国确定,大部分商品可以享有最惠国待遇,即正常贸易关系适用税则税率栏1中的普通税率,而对于那些来自非正常贸易关系的商品,则适用税则中税率栏2中全额或法定税率。在美国,很多商品的进口同样可以享有免税待遇,最常见的免税是普惠制(GSP)项下的免税。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表明货物享有免税资格并提供证明是进口人的义务。在税款缴付以后,如果进口人对税率适用存有异议,可以自税款支付之日起90天内通过填报海关表格19来进行申诉。进口商将有1年间质疑海关核算的税款金额,除非纳税期限延长或者终止。
7.归类
归类和适用从价税率是进口货物应税状态的两项最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按照美国海关法的规定,归类与估价应该由进口商在申报时提供,因此,商品归类是进口商、报关人或者准备报关单证的其他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进口商也可以写信给美国海关的“全国商品专家处”(地址是:National Commodity Specialist Division/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One Penn Plaza,11th Floor/New York, New York 10119),以获得关于税则1~97 章商品的税则归类裁定。除非被美国海关的规章或裁定所废除,否则此项裁定对所有口岸海关都是有效的。
8.估价
一般地,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商品的海关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准。如果成交价格不能获取,那么将使用二级价格基础估算其价格,二级价格基础按照以下的先后顺序采用: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法;
(4)计算价格法。
其中,最后两种方法的顺序根据进口申报人的要求可以颠倒。
9. 原产地管理
美国目前适用的主要有两种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主要适用于不适用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的情况,后者则用于确定特定商品是否适用特别贸易协定下的特定待遇,如GSP(普惠制)、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区)、AGOA(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等。美国海关法要求海外生产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必须要用英文标识原产地以便美国的最终用户能够清楚商品的生产国。而且应该是在明显的地方用简明、不可磨灭的方式进行永久性的标识。
10.简易通关程序:立即交付(Immediate Delivery)
参与自动舱单系统的承运人可以在离开外国领土后、抵达美国前5天获得有条件的放行许可。如果申请获批,那么货物在抵达时就可以迅速放行。在事后应当以适当的表格向海关进行汇总申报,并且在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存预估的税费。
11.货物通关类型
进口用于消费货物的申报通常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提交必需的文件,以确定货物可以被海关放行;二是提交包含关税与统计信息的文件。这两个步骤都可以通过美国自动商业系统中的自动报关界面来实现。
12.申报进境储存
如果想推迟货物的放行,可以通过申报进境储存程序存放在海关保税仓库里。这些货物可以自进口之日起在保税库中存放5年。在这期间,仓库中的货物可以免税复出口,或者按照当日的税率支付了税款后提取用于境内消费。如果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损毁,那么不需要交纳任何税费。
13.担保下的货物转运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人可以将货物从入境地运往其他美国口岸进行申报。为了保障美国财政收入,货物在入境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应该实行担保运输。进口商可以填报海关表格7512来申请这项业务。
14.担保暂准进口
美国海关对于特定范围内的货物,如果不以进口销售为目的,允许其提供担保后,免于缴纳税款进入美国,并要求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出口。一般地,担保的金额应该是预估关税金额的2倍。
暂准进口的期限,经向口岸海关申请后,可以延长1年或更长时间,但在境内停留时间总和不能超过3年。
ATA单证册在美国也同样可以使用,但主要适用于专业设备、商业样品、广告材料的暂准进口。
15.邮运进口货物
在美国,邮运进口货物会比较简便。一方面运输费用较少,另一方面通关程序比较简单,其中对于2000美元及以下价值的包裹,既不需要正式申报,也不需要亲自通关,税款可以由邮递人征收。美国海关与邮政署规定,所有包裹都必须在外包装上牢固地加上准确说明邮品内容和价值的海关申报单。
16.对外贸易区的管理
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在法律上是处于美国关境之外的,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和促进国际贸易与商务发展。外国出口商可以把他们的货物在对外贸易区内无限期地存放以等待美国国内或周边国家有利的市场机会。在存放期间,他们的货物将不需要办理正式申报手续、缴付税款或提供担保。
进入对外贸易区的货物可以储存、销售、展示、拆散、重新包装、组装、分销、分拣、测试、修理、取样、重贴标签、销毁、加工、分级、清洗、与外国或国内货物混装,或进行其他操作或处理。
17.特别管理要求
(1)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为了保护美国的经济与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福利,保护国内的动物与植物,某些货物被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美国。通常限制的形式包括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口岸,限制运输路线、仓储及使用,把特定的待遇、贴标签和处理作为放行的条件等。这种禁限对于邮运进口和进入对外贸易区的商品也是适用的。
(2)酒精管理。任何希望从事蒸馏酒类、葡萄酒(酒精度至少7度以上)以及麦芽饮料等进口业务的商人必须事先获得美国财政部酒精和烟草税和贸易局的许可。只有获得授权的个人才能购买和处理并且要求海关放行1加仑以上的散装蒸馏酒类。
(3)机动车及船舶管理。作为一般规则,所有使用未满25年的机动车辆及其设备必须遵守所有现行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入境时,海关将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时应该提供HS-7入境申报表。任何人都可以进口美国款式的车辆,但不得进口非美国款式的车辆(除另有规定外)。
进口船舶和相关设备应该符合美国海岸警备队根据《1971年联邦船舶安全法案》制定的各项安全标准。进口到美国用于商业或贸易用途的船舶是免税的,同样地,非居民带入美国的、自用的游艇或者娱乐船只免予征税,但对居民所有的或者带入的游艇或者娱乐船只是征税的。
(4)进口配额。美国的进口配额主要有两种: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此外,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还设定了一种类似于关税配额管理的关税优惠水平。
(5)“10+2”规则。所谓“10+2”规则,即美国进口商及承运人必须在船舶抵达美国港口24小时前,向美国港口执法机构报告货物的详细信息,以防止危险货物从港口渗入。
在具体操作层面,美国进口商及承运人在取得进口许可证前,必须先向美国海关呈交两项数据,即船舶的积载图与集装箱状态信息(CSMs)。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则须在船舶抵达美国港口24小时前提交10项进口商安全申报(IS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