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于1994年缔结,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该条约对商标注册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主要包括主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商业注册证明,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申请多个类别的注册及变更、转让,注册及续展注册的有效期统一为10年,不必就每一份申请提交一份代理人委托书,不得对签字要求进行公证、认证、证明、确认。这一系列的规定极大地简化了商标申请人在各成员国之间进行申请注册和保护。

我国于 1994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IPO版权条约》,是在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

《WIPO版权条约》共25条,第1~14条为实体条款,第15-25条为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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