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进口相关要求
1.申报要求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口化妆品按照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逐一申报。
2.首次进口认定
首次进口化妆品指无既往进口记录的化妆品,既往进口记录等证明材料应由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提供,凡不能提供真实有效既往进口记录证明材料的应视为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发货人、境内收货人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同一产品。
3.首次进口特殊要求
依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八条相关规定,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备案凭证。
4.首次进口化妆品申报时口岸海关的审核要求
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审核备案凭证。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①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②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为企业申明持有材料,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验核原件的,可要求企业提供。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的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示、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检验检疫
海关受理报关后,将根据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