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注册备案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先向海关办理注册备案。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或承揽、承运本企业货物的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
(2)报关人员行为规范
报关人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对本业务负责,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地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或培训;承担海关规定报关人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3)如实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按规定的格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许可证、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地、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等内容必须真实。电子舱单数据必须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内容完全一致。海关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申报内容和货物进行审核、查验、征税、统计、放行及处理伪报、瞒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况。
对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地、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处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报关期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报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5)委托报关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无论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委托人均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其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由报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