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个标志,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能够借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才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一经注册,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如其他商户未经商标拥有人同意把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上,即属侵权行为,可以就此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商标没有注册,则较难证明谁是有关商标的“ 拥有人”,商标得到的保障也很有限。

商标标志是指商标的载体或附着物,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标志。如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集体商标是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申请注册,用以表示该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由其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区别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该种商标称为集体商标。

如何进行商标注册

注册和使用集体商标, 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

1.商标具有的特征

(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指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商标知名度越高,北高品皮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2.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商标专用权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

(1)商标权是由国家确认的一种权利,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机构有权受理、审查、批准商标权。

(2)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3)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一国校准的商标,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产生效力。

(4)商标权具有时效性。在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并得到保护,须在到期前半年内办理有关续展手续并缴费。商标续展的次数不限。

3.国际注册

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要使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目前有两条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即直接向相关国家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向有关国家申请领士延伸。

1973年6月13日,在维也纳,《商标注册条约》缔约国签订了《商标注册条约》,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国际注册所有人”是指在对指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商标”是指经有批准注册权的缔约国政府机关注册,在该国生效的商标,“国家商标”不应与“区域商标”混同。“区域商标”是指经国际局以外的有批准注册权的政府间机构注册,在不止一个国家生效的商标。“国际局登记”是指载于商标国际注册簿上的登记。“指定国”是指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希望该注册能产生本条约规定的效力的,并在国际申请中或后续指定登记申请中指明的任一缔约国。“国家主管机关”是指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机关,也指受几个国家至少其中之一是缔约国的委托,在按照本条约和施行细则关于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办理区域商标注册工作的一个政府间机构。“商标国家注册簿”是指注册国家商标、区城商标的国家主管机关所保存的商标注册簿。“指定国主管机关”是指指定国的国家主管机关。

经公告和通知的商标国际注册和后续指定登记,在每一个指定国,同在该国际注册日和后续指定登记日向该国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的商标国家注册申请,有同等效力。在每一个指定国,同该商标获准在该国国家注册簿上注册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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