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将进一步体现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相关文件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简称《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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