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商品检验内容解析
商品检验是对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是交接货物必不可少的业务环节。检验条款涵盖检验时间地点、机构、标准方法及证书。买方收货后有权检验,不符且属卖方责任可索赔乃至拒收;检验多由专业机构办理,我国由质检总局(AQSIQ)主管。
商品检验是对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是交接货物必不可少的业务环节。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机构、标准方法及证书。买方收货后有权检验,不符且属卖方责任可索赔乃至拒收;检验多由专业机构办理,我国由质检总局(AQSIQ)主管。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和我国的业务实践,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
近年来,在检验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做法上,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和变化。例如,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采用这一做法,有的还伴以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港或装运地实施监造或监装。对进口商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这是当前国际贸易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在我国进口交易中,对关系到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又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必要时也应采用这一做法,以保障我方的利益。
二: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检验工作通常都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办理。各国的检验机构,从组织性质来分,有官方的,有同业公会、协会或私人设立的,也有半官方的;从经营的业务来分,有综合性的,也有只限于检验特定商品的。官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由民间机构承担,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具体交易中,确定检验机构时,应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品的性质、交易条件和交易习惯。检验机构的选定还与检验时间、地点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来讲,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时,应由出口国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在进口国检验时,则由进口国的检验机构负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双方也可以约定由买方派出检验人员到产地或出口地点验货,或者约定由双方派员进行联合检验。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商检机构有: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官方所设立的检验机构,以及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民间或社团检验机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简称AQSIQ),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机构,即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根据我国《商检法》,我国商检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3项:实施法定检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检验标准和方法
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通常也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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