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要求的是纸制化的票据形式,并不包括网络银行所使用的电子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基本的票据行为需经过当事人签章才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数字签章的电子票据的效力问题就难以确定。该法同时规定,合法的票据行为产生相应的票据权利,但是在网络银行中,票据行为方式同传统票据行为方式迥然不同,电子票据替代了传统的书面票据,客户密码代替了签章,根本不存在我国《票据法》所要求的那种书面的票据形式。
另外,票据的背书转让、承兑、提示付款等行为同样存在与网络银行的冲突问题。但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仍没有就电子票据效力等问题做出规定,而传统的法律条款也已不适应网络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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