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1)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网络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网络业务前,应当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业务登记,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金融监管机关也应做好从事网络业务金融机构的登记,通过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等专门机构的密切配合,深入了解金融机构的网络业务活动,确保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网络业务范围内从事网络业务活动。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传统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6个条件,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必备程序。2002年出台的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网络银行准入审查、业务开展及内部控制等做了补充规定。

(2)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制度。网络银行处在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必然要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一旦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就应当适时退出。对此,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网络银行预警、接管、紧急救助、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规定,把网络银行退出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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