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1.申请人资格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统一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2.申请材料
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
(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
(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3.认证时长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作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申请认证的90日内,作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认证程序
申请人的申请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5.申请流程
各认证机构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申请程序。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为例。
申请人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或通过文件(邮寄)或在线的方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意向申请和寄送相关的技术文件。意向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者、申请产品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