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若约定由出票人自行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指定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各种形式的票据,一般均具有以下特性。
1.转让性
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特性,票据所有权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即可进行转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向票据权利人清偿债务。票据的受让人可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他完成受让后可用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票据受让人的权利是通过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因此他的权利不会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受影响。
2.无因性
出票人签发票据给收款人即是保证将由自己或第三人支付票据上列明的款项。出票人之所以让收款人去收款,是因为对收款人负有债务,两者间产生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间的这种关系称为对价关系。如果收款人再将此票据转让出去,那么他和受让人之间也必定存在对价关系。第三人作为付款人之所以代出票人付款,是因为出票人在他处有存款或是他愿意向出票人提供贷款,两者间的这种关系称为资金关系。票据债权人在行使其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票据的原因,只需凭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即可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规定的金额。
3.要式性
各国票据法都非常强调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就是指对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
票据是一种要式凭证,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票据和票据行为的生效,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依据。汇票、本票、支票上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4.文义性
文义即文字上的含义或其思想内容,指票据的效力是由文字的含义来决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只受文义的约束,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有所主张,债务人也不能用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有所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