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证(Urging Establishment of L/C)

合同签订后,如果采用信用证付款,进口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通常信用证开出后必须在装船日期前15天(或30天)到达卖方,这样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装运事宜。但是,实际上,由于市场状况变化或者缺少资金,买方未去开立信用证或者拖延开立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通常会催促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

在外贸活动中,如一方未能按合同要求或条款履行某一事项,另一方也可以向其发出催促函:如催货款、催寄单、催派船等。写作技巧与催证函大同小异。

2.审证(Examining of L/C)

审证即审核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信用证应与买卖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实际业务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并非与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无外乎有两种;工作疏忽或故意。无论哪种原因造成不相符,都会给卖方履行合同、安全收汇造成隐患。对此,出口商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对信用证的审核。国际货易中,审核的依据是合同和“UCP600”。审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审证工作由我国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情况、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定信用证真伪等。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催证审证改证的基本知识

3.改证(Amendment to L/C)

当卖方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要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合同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有条款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或存在错误,卖方需要立即通知买方,要求其立即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此外,如果买方发现信用证需要修改,买方也可以主动申请修改信用证。

同时,为了避免修改信用证产生的费用,进口商通常在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前,常发送给出口方一份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书,以便出口方审查和确认信用证各项条款,如信用证金额、所需单据名称和数量、有效日期和交货地点、时间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