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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规则要点解析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外贸进出口财税规则境内跨境电商商家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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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境内跨境电商商家,进出口有着明确税收政策区分。出口端综试区企业可适用退免税、无票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其中无票免税有三项硬性执行条件;进口端完税价格按实际交易价格核算,各类平台优惠额度不能从中扣除,同时还有商品二次流通与线下自提相关监管要求,境外消费者则不受国内税法约束。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规则

一:境内商家

在出口方面,对于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除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外,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对综试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因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将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要求落实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即“无票免税”政策。

无票免税”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只要同时满足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税务上的免税政策。

条件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条件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条件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计算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企业如果推出打折优惠,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认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得为0。对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和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同时,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运保费也有明确的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务必要注意按照规定确认运保费。

提示:消费者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其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二:境外消费者

境外消费者不适用于我国境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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