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货物适用范围解析
出口退税的基础判定标准明确: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报关出口且财务入账销售,未被划入不予退税品类的,可正常申请退免税。此外,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修理修配、招标机电产品等多类特殊货物同样享受退税政策,申报时须注意个别钢材退税政策已废止。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基础判定标准很清晰,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商品,完成报关出口且财务入账销售,未被国家划定为不予退税品类,便可正常申请退免税。外贸实操中还存在多类特殊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覆盖工程物资、境外投资货物、修理修配物料、招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构件等诸多业务品类,个别钢材相关退税政策早已废止,申报时务必要规避过时条款。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对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在货物报关出口
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二: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除卷烟)。
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7.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
8.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9.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1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1.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
1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该政策已于2005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读者需判断其时效性,不代表连连赞同其观点和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