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出口企业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纸质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2.上报

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按照税收退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3.批复

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退税通知后,签发税收收入退回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交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凭以作为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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