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我国与许多邻国都有铁路相通连,从而有利于我国参加国际铁路联运。

采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关当事国事先必须有书面的约定。欧洲国家的铁路联运工作开始较早,1890 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1938 年修改后改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又称《伯尔尼货运公约》。1951 年11月,苏联和东欧各国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4年1月我国参加了《国际货协》,开办了国际间的铁路联运。接着朝鲜、蒙古和越南也参加了国际铁路联运。直到1990年10月由于德国的统一,原民主德国终止《国际货协》。随后东欧形势发生剧变,匈牙利、捷克也于1991年1月起终止《 国际货协》。

通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的一般程序如下:

(1)托运与承运。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向车站提交货物运单正、副本,车站接到运单后,审核通过,即交给签证车站在运单上签证表示受理托运。发货人按指定的日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货位,装车完毕,发运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即为承运。

(2)发运。即货物进站、请车、拨车、装车、加固和密封。

(3)取得运单正、副本。运单正本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运单副本是贸易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值得注意的是,托运人向铁路承运人托运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及以上货车运输的货物,应按整车运输的方式向铁路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根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下列货物限按整车办理: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 如未经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蜜蜂;未装容器的活动物( 铁路局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等。此外,一批货物的重量或容积不满一辆货车,可与其他几批甚至上百批货物共用一辆货车装运时,则按零担办理。根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凡按零担托运的货物有:一种货物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货物不得超过300件,这是为了防止化整车货物为零担货物运输。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