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可以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网址,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办理贸易信贷报告等网上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数字外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中的《数字外管平台用户手册》。

2.企业自开通网上业务次日起,可进行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配置等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

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3.ba用户(业务管理员)是平台的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企业新增/删除业务操作员、设置业务操作员权限、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等。企业登录平台时需要输入的机构代码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可通过截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至第 17 位获得。

4.业务操作员是 ba用户授权建立的业务操作用户,可以根据ba用户分配的权限选择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5.企业应加强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学习,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政策法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栏目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等有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①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②)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③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3)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①存在(2)中规定情况;

②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③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4)报告内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局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①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②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③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LC(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④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⑤A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5)其他事项。

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一致。企业原则上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 3类,实施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实施审慎监管。

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非现场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对于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可采取分类降级、处罚、列入负面信息名单以及通报海关、税务、商务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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