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并非开出就有效,进口方开证以后,出口方还需要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审核,对信用证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有疑问的,应向进口方进行反馈和协商一致,此时进口方需要就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因此当外贸企业承担进口方责任时,就会涉及信用证的修改工作。

信用证的修改需要遵循两个原则:只有信用证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只有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后的信用证。因此,虽然修改信用证看似是开证人一方的行为,但其实与交易双方都紧密相关。

在信用证的修改过程中,除了涉及进出口交易双方之外,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银行,在整个修改流程中各主体都需要承担一些职责,主要如下。

1.第一步,开证申请人申请修改信用证

出口方根据合同和信用证适用国际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核信用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受益人先向开证申请人提出异议,然后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第二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对于出口方就信用证内容提出的异议,进口方同意修改的并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后,开证行就申请修改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修改并向信用证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修改书一经发出不能撤销。

修改信用证的方法

3.第三步,通知行接收并审核修改后的信用证

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并将信用证修改书发给原通知行后,通知行在收到修改书后应检验和审核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审核通过的,应将其转达给受益人。

4.第四步,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修改后的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并审核通过后,向出口方发出修改通知书,此时,受益人可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若受益人接受修改,则信用证下的修改事项自受益人接受起正式生效;若受益人不接受,则需将修改通知书退回至通知行,并附上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文件,此种情况下信用证修改无效。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拒绝或接受的表态,可不立即作出,最迟可以推迟至交单时作出。

另外,修改信用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以提高修改效率,避免滋生冗余的过程。

(1)信用证中有多项内容需要修改的,受益人应一次全部提出,以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给双方交易增添麻烦。

(2)需要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注意其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3)受益人收到通知行发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与反馈内容一致,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接受或要求重新修改的决定。

(4)受益人若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内容,则必须全部接受,否则就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5)信用证修改通知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作出才有效,进口方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是没有效力的。

(6)进行信用证修改前进出口双方应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来说,修改费用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责任人即是费用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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