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人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 统组织进货、 统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人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