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欧洲地区的海运业务时,深入了解各国港口的特殊规定,对于确保货物顺利运输、清关以及避免潜在风险和损失至关重要。
比利时:对于运往安特卫普港或经其中转的货物,提单必须详细显示外包装数量及内装具体品名与数量。若缺乏详细品名信息,比利时海关系统将拒绝数据输入,进而影响货物在目的港的清关与中转流程。因此,在提供提单资料时,务必出具明确的品名明细清单。
罗马尼亚:发往康斯坦察港的货物,提单需提供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和传真)。对于海运费到付和第三地付款的货物,收货人栏不能是 “TO ORDER” 等形式,必须是在罗马尼亚注册的当地真实公司,通知人为个人时,发货人还需提供其护照号码、电话和传真等信息。
意大利:至意大利热那亚、那不勒斯、塔兰托等地的货物,除单提单号对应单柜的提单类型外,其他货物在提供提单资料时需提供商品品牌,若无品牌则应注明 “NO BRAND”,以满足当地海关要求。
乌克兰:发往伊利乔夫斯克、敖德萨的货物,发货人要提供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和传真)。海运费到付和第三地付款时,收货人栏有特定要求,通知人为个人时发货人需提供其护照号码等信息。
欧洲航线集装箱限重:欧洲部分地区对集装箱有特定限重要求(含箱皮重),如波兰华沙 22MT/20'/40',奥地利港口 23MT/20'、26MT/40',德国内陆点 21.5MT/20'、23MT/40’,西班牙内陆点 20.3MT/20'、26MT/40'。了解这些限重规定,有助于合理安排货物装载,避免超重导致的额外费用和运输风险。